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通讯员田青 今年8月,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记者陈永洲、新快报社起诉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及中联重科名誉侵权案。昨日下午,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中联重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目前,该案仍在审理阶段。
[中联重科]侵权案应由长沙岳麓区法院审理
陈永洲、新快报社认为,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于2013年7月多次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连续发布对原告人身攻击为内容的微博,对其身心及社会名誉造成极大伤害,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天河区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6日、8月7日受理两案。
被告高辉、中联重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两被告称: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的住所地均不在天河区,而高辉的经常居住地和中联重科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以上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均非广州市天河区。因此两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天河法院]天河区为侵权行为地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作为受侵权的公民,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广东新快报社提出其营业地和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广州市天河区。其提供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出版的部分报纸、租赁合同以及新快报的街景照等证据予以证实其地址为广州市天河路533号。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地。
天河法院昨日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高辉、中联重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目前,本案仍在审理阶段。
(原标题:新快报社状告中联重科侵权 法院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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